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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船舶交易结算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11 09:24:4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以《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船舶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 船舶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船舶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船舶交易发生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额的10%统一向买方收取。受交易方委托,交易价款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

第六条 船舶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如需外币结算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船舶交易价款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交易双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后,交易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出具《船舶交易价款汇入通知书》。

(二)受让方将船舶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开具船舶交易发票。

(三)转让方应携带受让方签章确认的《关于划转船舶交易价款的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交易中心办理船舶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八条 划入的船舶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付。确需第三方代付的,需由受让方与代付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 划出的船舶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收。确需第三方代收的,需由转让方与代收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保证金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划入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保证金可转为船舶交易价款,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流程,进行船舶交易价款的结算。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意向受让方原付款账户,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四)在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交易中心按成交船价的3‰收取交易服务费。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交易中心可在此幅度范围内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船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双方各承担50%。

(五)逾期缴纳船舶买卖信用保证金的,应按每天应缴纳信用保证金的1‰向交易中心缴纳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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