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以《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船舶交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招标人指船舶转让方。
本办法中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船舶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转让方直接刊登招标公告进行船舶交易的;
(二)挂牌期满产生三个及以上受让方并确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的;
(三)适用于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转让方应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标合同》。
《委托招标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船舶数量、名称;
(三)招标时间、地点;
(四)佣金及支付的方式、期限;
(五)船舶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依据、转让标的船舶简介、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获取招标文件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船舶名称、动态,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船舶具体情况;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接受招投标委托的两个工作日内,依据委托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可约定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底价的30%。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标的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交易中心可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船舶进行实地察勘。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应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没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二)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三)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止船舶招标转让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的。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金等;
(三)有关投标人的资格文件等;
(四)招标文件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必须详实、准确;投标人承担其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做出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原投标文件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国家另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作为投标主体。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就受让船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告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交易中心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交易中心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由交易中心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受让要求的;
(二)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
(三)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的保证金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确定《船舶交易合同》内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分别交纳不超过成交价1%的佣金。
第三十条 招投标活动的保证金、船舶交易价款和佣金可通过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船舶交易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人的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三)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船舶交易合同》的;
(四)投标人与转让方、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完毕,招投标所有文件应在交易中心存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厦门船舶交易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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